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簡,22,202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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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林美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劉昌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柏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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