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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48號
原 告 陽地生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慧貞 原住臺東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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