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簡,27,2022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7號
原 告 張國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睿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8,820元。
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後,尚不足6,9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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