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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鴻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東建簡字第1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1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東建簡字第1號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與臺東市公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下稱本案)於民國111 年2 月14日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其不諳法律,相關陳報事項不太清楚需請教律師,而有聲請交付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本案上揭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法庭錄音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持有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之規定,是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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