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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 告 張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67元,及其中5,319元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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