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原小,101,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01號
原 告 何仁財

被 告 嚴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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