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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吳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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