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王三仁(兼
被 告 劉余祥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354元,及其中20,168元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