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原小,14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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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 告 林靜尹即林曉羚即羅曉羚


如上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1日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俐臻
書記官 鄭筑安
通 譯 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鄭筑安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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