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原小,26,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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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26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陳昱儒
被 告 邱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87元,及其中25,859元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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