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2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桂
訴訟代理人 張國良
被 告 王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2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俐臻
書 記 官 王品涵
通 譯 許伯宇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75元,及其中新臺幣6,708元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34元,及其中新臺幣5,847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品涵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