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原小,34,2023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柯易賢
被 告 黃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90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95年2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457元,及其中新臺幣73,266元自民國96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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