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原小,80,2023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8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兼

吳苡彤

被 告 張喜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73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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