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8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陳真蓉
被 告 邱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5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