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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 年度東司小調字第520 號
聲 請 人 房昌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美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12月13日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前揭文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而相對人於同年月20日向本院陳報無調解意願,有陳報狀在卷足參,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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