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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雅惠 住臺東縣○○市○○路○段0巷000號
代 理 人 李美慧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劉政憲
上列聲請人與劉政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劉政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函文、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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