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司救,18,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雅惠 住臺東縣○○市○○路○段0巷000號

代 理 人 李美慧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劉政憲

上列聲請人與劉政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劉政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函文、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