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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 年度東司簡調字第257 號
聲 請 人 標竿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依霖、蔡竣安、盧泓均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相對人等於民國112 年11月2 日到院陳報無調解意願,有調解意願調查表在卷足參,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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