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國小,2,2023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國小字第2號
原 告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東司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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