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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梁珈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5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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