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小,220,2023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洪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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