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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裕傑
被 告 謝賢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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