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小,235,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許杰紘即老子胖卡餐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782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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