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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小字第4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吳苡彤
被 告 王沁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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