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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小字第83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蘭福
訴訟代理人 翁如均
被 告 王威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而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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