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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小字第89號
原 告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智
被 告 楊劉銀線(即失蹤人楊明江之財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時原以失蹤人楊明江為被告,嗣變更被告為楊明江之財產管理人楊劉銀線(見本院卷第91頁、第103頁),而被告楊劉銀線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又本件訴訟標的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惟有民事訴訟法第14條之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4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財產管理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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