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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東簡字第108號
原 告 蕭程元
被 告 林儀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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