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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乙萱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即係本院第一審判命上訴人將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之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號建物面積約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前開占用之土地價額為準。
從而,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50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萬3,836元/平方公尺×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3平方公尺=4萬1,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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