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秀英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江正文 住○○市○○區○○○路000巷0號7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正文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起訴時門牌號碼臺東市○○街00巷00號房屋之交易價值,本院卷第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