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簡,7,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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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7號
原 告 吳明鳳

被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定。

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

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

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為何(即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為何?係就執行名義之全部或一部為異議?),原告於本件請求之真意為何,容有不明,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訴之聲明」,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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