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2,東簡,74,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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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74號
原      告  蔡宜芳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梁雅如 
            陳良玉(已歿)

上原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劉昆鑫律師
被      告  陳清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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