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74號
原 告 蔡宜芳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梁雅如
陳良玉(已歿)
上原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劉昆鑫律師
被 告 陳清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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