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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義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39元,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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