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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慧貞 (住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48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不當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48號遷讓房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即聲請人全部勝訴在案,嗣雖經原告提起上訴,惟原告即上訴人復於112年10月16日撤回上訴,此有本院上開事件判決及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尚無因系爭事件之訴訟結果不利,而有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權益之必要;
另觀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倘若原審不以非屬事實之言論公然揭露於人所共聞司法網羞辱被告,被告或得欣慰於本訴駁回。
熟料,反訴同罪駁回命運,官網無遠弗屆之傷害已成不可逆。
請求保全證據倏忽半載,2案房屋遷讓冤辱頻添,復於司法官網駭然驚見個資,是以一連串看似有意不動聲色/暗自揭露模式傷我辱我於無形,時之欲出之連續劇更得自一再陳抗/異議個資侵犯之惡,書記官暨臺東地院恆無聞聲救苦,不為所動,可窺一斑,此有電子案件呈證歷歷在目足證。
職是之故,被告將訴諸司法攻防以多元多管道,爰此,刻不容緩,於電子卷證暨庭期錄音光碟之亟需,不情之請,尚祈成全,感恩不盡。」
等語,亦未指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
是以,本件難認聲請人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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