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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徐梅英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並補正被告王徐梅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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