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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勞小專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顏煥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1至4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
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勞動調解,惟該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聲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確定之金額),且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
又聲請人應就聲請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3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前開要件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1至4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調解聲明或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聲請人本件調解聲明中參雜不特定之說明性質文字,並未具體指明聲明之內容及確定之金額,無從特定審理範圍。
)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獎金,理由是什麼,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
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
) 4 補正後之聲請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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