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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志宇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 告 林福明即張木雲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晉豪即張木雲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映希即張木雲之繼承人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原小字第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3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林福明、張晉豪、陳映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木雲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75元,及自民國97年8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福明、張晉豪、陳映希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木雲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林福明、張晉豪、陳映希如以新臺幣18,3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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