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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侯麗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蘭嶼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蘭嶼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之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然該帳戶資料非蘭嶼郵局持有,有本院中華民國112東司小調字第564號卷第19頁,蘭嶼郵局回函資料在卷可參。
本件相對人難以特定,無法進行調解程序,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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