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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王欣瓏
相 對 人 林錦美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9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陳敏捷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王欣瓏
相 對 人 林錦美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7 月15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000元整。
二、相對人給付前開金額後,聲請人同意撤回臺東地檢署113 年偵字第2773之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王欣瓏
相 對 人 林錦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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