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小調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廖俍一
相 對 人 吳淑芬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司小調字第3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洪素蓉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廖俍一
相 對 人 吳淑芬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3,298元,自民國112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不含退費部分)。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廖俍一 相 對 人 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