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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建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沈家林
相 對 人 余美慧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東司建簡調字第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許惠棋
調 解 委員 彭宗祺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沈家林
相 對 人 余美慧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8 月15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0,000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沈家林
相 對 人 余美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惠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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