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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東延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余光雄
代 理 人 宋世宇
相 對 人 盧立峰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3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陳英忠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宋世宇
相 對 人 盧立峰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10月31日以前,自臺東縣○○鄉○○村○○路00號建物遷出,將該建物返還予聲請人,屋內之遺留物均視為廢棄物,由聲請人全權處理。
二、相對人願於同年7 月31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5,426元整。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宋世宇 相 對 人 盧立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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