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潘錦萩
代 理 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 人 劉芳瑜律師
相 對 人 曾國華
兼 代理 人 曾碧蓮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8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
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陳敏捷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代 理人 劉芳瑜律師
相對人兼代理人 曾碧蓮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9 月23日以前,將臺東縣○○鎮里○段000 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
二、聲請人願於民國113 年9 月3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二人共新臺幣115,000元整。
三、揭前土地之繼承登記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過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 理 人 劉芳瑜
相對人兼代理人 曾碧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