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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曾清錦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號
相 對 人 林基榮
代 理 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9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吳振貴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曾清錦
相 對 人 林基榮
相對人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給付方法:民國( 下同) 113 年7 月31日以前給付5 萬元,餘款5 萬元於同年11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曾清錦
相 對 人 林基榮
相對人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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