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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邱莉畲
相 對 人 黎培吾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21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陳英忠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邱莉畲
相 對 人 黎培吾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113 年8 月起,於每月10日以前各給付1 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前揭金額應匯入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邱莉畲 相 對 人 黎培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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