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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楊阿嬌
代 理 人 許仁豪律師
相 對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代 理 人 林宏根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東司調字第6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陳敏捷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林宏根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 下同) 113 年7 月2 日前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206 萬元。
二、相對人於聲請人給付前揭金額後,願將設定於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之716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東縣○○市○○路0 段00巷00號房屋),於112 年12月21日東地所字第098220號登記,擔保金額為240 萬元( 債權額比例:全部)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並將聲請人於112 年12月18日所簽發面額200 萬元之本票交還予聲請人。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本件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所生之紛爭,雙方同意拋棄其餘請求權利。
並應就上述和解條件負保密義務,並不得再於任何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或平面媒體等媒介散布相關資訊,使可供無關第三人得知本次往來及和解之過程或結果。
聲請人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林宏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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