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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曾東輝
相 對 人 林淑華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東司調字第70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39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吳振貴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曾東輝
相 對 人 林淑華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113 年7 月22日以前自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 巷00弄000 ○0 號建物遷離,屋內之遺留物均視為廢棄物,由聲請人全權處理。
二、相對人願於113 年7 月22日以前將戶籍自臺東縣○○市○○○路000 巷00弄000 ○0 號遷出。
三、兩造於113年7月10日8時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0○0號發生爭執,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民刑事責任均不予請求。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曾東輝 相 對 人 林淑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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