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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林淑華
相 對 人 曾東輝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東司調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41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吳振貴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林淑華
相 對 人 曾東輝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7 月15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萬元整。
二、兩造於113年7月10日8時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0○0號發生爭執,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民刑事責任均不予請求。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林淑華 相 對 人 曾東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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