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廖俍一
相 對 人 團體兔廣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智琪
上二人
代 理 人 陳湧貿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東司調字第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上午10時37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廖俍一
相對人代理人 陳湧貿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204,704 元,自民國112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51,175 元,自民國112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不含退費部分)。
五、聲請人不得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 年度司調第100 號調解筆錄對相對人等聲請強制執行。
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廖俍一 相對人代理人 陳湧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