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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許來寶
代 理 人 黃建銘律師
相 對 人 黃榮輝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東司調字第73號袋地通行權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 解 委員 洪素蓉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相 對 人 黃榮輝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就通行範圍由聲請人向地政申請測量,並會同相對人到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相 對 人 黃榮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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