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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
113年度東司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李福來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號
相 對 人 蕭永吉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東司調字第7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44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李福來
相 對 人 蕭永吉
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於民國113 年5 月20日8 時許在臺東縣○○市○○路○段000 巷0 號前發生爭執,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民刑事責任均不予請求。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李福來 相 對 人 蕭永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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