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3,東小,109,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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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09號
原 告 白健宏
被 告 鄭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9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3年7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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